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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9-05 15:50:00

新建和改造锅炉有啥要求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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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《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》(国市监特设【2018】227号)要求,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,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。
严禁选用既可燃用生物质又可燃煤的生物质锅炉,避免生物质锅炉燃用散煤而污染环境。
锅炉安装前,应提供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,否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受理安装监督检验。
 
新建锅炉办理使用登记时,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报告,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、禁止新建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锅炉,是不能使用登记的。
燃煤锅炉生物质改造虽然本体没有发生变化,但燃烧方式发生了变化,按照《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要求属于锅炉改造。
 
锅炉改造由相应资质的锅炉制造单位进行改造设计,改造方案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、设计图样、施工技术方案;安全附件、辅助装置和水处理措施应当进行技术校核;汽改水或者热水锅炉受压元件改造还应提供水流程图。
锅炉改造施工前应办理告知,改造施工过程应监督检验,使用前应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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